《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未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者相关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实施节能改造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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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噪声检测标准第二部分:
GB/T19889.10—2006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小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14—2010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
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南
GB/T25079—2010声学建筑声学和室内声学中新测量方法的应用MLS和SS方法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J/T312—2009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
JGJ/T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JG/T279—2010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
JJF1142—2006建筑声学分析仪校准规范 广州商品住宅室内声环境隔声检测仪器方案新建住宅噪音检测方法。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 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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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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